家长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效果得到家长和社会的普遍认可

家长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效果得到家长和社会的普遍认可(家长对学校的质量发展建议)

近日,全国妇联、教育部等11个部门印发了《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对家长学校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被学界认同的我国第一所家长学校创办于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中心小学。虽然后来的各级各类家长学校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但真正办出成效、发挥作用的仍属少数。

初高中学习是孩子处于青春期的阶段,也是孩子学习当中最关键的六年,因为它涉及到了中考与高考,左养中学教育赖颂强再讲孩子的学习方法和考试心里调节的直播课里,系统的讲解到如何帮孩子提升学习效率,提升考试时候的心理素质,从而提升学习成绩。

没有家庭支持的教育发展体系注定是低效的,家长是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重要力量,应成为助力而不是阻力。办好家长学校、开展家长教育,是现代教育发展的制度化选择。《规划》提出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建设“五有”标准,即有制度、有计划、有师资、有活动、有评估。这给新时代家长学校、家校社协同育人提出了新要求。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这句名言很有道理,但在落实中却有偏差:很多家庭成了孩子继续完成学校作业的第二所学校,有的家长只行使抚养孩子之职,从未认识到身正为范的教育之责。国家管理与社会教育也很难把家长真正当成老师,更缺少专项培训经费。教师的专业化固然重要,但作为第一任老师的家长,如果没有引导培养好孩子,那么第二任的学校老师也很难取得理想的教育效果。俗话说“3岁看大,7岁看老”,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在孩子进入学校前的教育作用是巨大的。德国《小脑袋大世界》一书中有两句话形象深刻:1到7岁只占生命历程的10%,却决定了人生的70%;要想过好人生的80年,就要重视人生的前8年。可见,作为人生第一所学校的家庭、孩子第一任老师的家长,其作用无可替代。我国人口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占1/4,家长数量庞大。若无国家规划、社会组织、学术支持,家庭教育水平难以提升。《规划》强调办好家长学校,其功能与价值就不言而喻了。

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已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规划。在国民教育系统与人的成长中,家庭教育占据重要位置。家长教育事关民族昌盛、国家富强与社会和谐。家长教育由家庭教育演变而来,旨在让家庭中的长辈具备教育后代的水平和技能,使其称职。如同从事各种工作的人需要接受专业学习和职业培训,家长也需要接受教育,获得教育子女必备的知识、技能、方法、态度等。有很多人提议家长要“持证上岗”,实际这个说法是一个形象性比喻,是指家长需要学习教育子女的知识,具备养育的能力与资格。

人类以组建家庭的形式展开生活是文明与进步的标志,因此家庭这个最小的社会组织也具备了多种功能,其中生儿育女、优化生命是家庭最重要的职能,赋予了家庭中长辈教育后代的职责。尽管工业革命后出现大规模的学校教育,但家庭特有的教育功能仍然不是学校所能替代的。孩子从出生到进入小学前,受家长言行的潜移默化、耳濡目染,这直接影响孩子一生的处世方式与生活态度。家庭教育的优劣实际上是家长素质高低的反映。人类教育发展到现在,一个被国际社会证明了的有效经验是:家长参与是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与管理不可或缺的一环。

现代教育制度需要家校合作,需要高素质的家长支持教师工作和学校教育。家校合作的核心是亲师协同,即学生家长与教师配合工作。家长与教师将教育资源结合在一起,进行互补,这样孩子的成长会更健全、学习效果会更好。家长、教师和学生的关系,可以用等腰三角形作比喻:学生是顶点,家长和教师是底边的两个点。在周长一定的情况下,底边越长,顶点越低;底边越短,顶点越高。这说明家长和教师距离越远,学生的发展水平越低;家长和教师的距离越近,学生的发展水平越高。家长和教师拥有共同愿景是家校合作、亲师协同的基础。

落实好《规划》中的要求意义重大,可从以下方面发力:一是依法办校,实现各级各类学校有专职家庭教育专业人员。二是让家长资源发挥作用。当今家长群体中高学历、高职位、高水平者很多,将他们从受教育者变为教育者是活化家长学校办学的重要途径,也符合学校增加社会工作岗位的顶层设计精神。三是将家长学校建设与家庭教育指导纳入干训、师培。这是当前现代学校建设不可或缺的一环,事关家校关系与亲师合作,最终关乎教育质量。四是运用好由中国教育学会组织专家编写的《家庭教育指导手册》(学校卷一册、家长卷五册),将其作为“十四五”期间对家长学校评估的重要指标。五是家长学校的师资培养应成为高等教育尤其是师范教育的增长点。这有利于拓展新就业方向、提升我国家校社协同育人质量。

此次《规划》由11个部门联合推出,彰显家庭教育的社会协作属性及其特殊优势,也体现家长学校对国家治理体系所具有的独特功能。同时,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赋予了家庭教育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法律地位,给予办好家长学校以法律支持,更为家长参与教育、接受教育予以制度保证。这是构建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及教育优化发展的春雨甘露,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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