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审判问题

环境资源审判问题(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0全文)

翻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陕西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一组组数据、一件件案例,详细记录了5年来陕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变化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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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于2017年7月成立,逐步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并对全省法院刑事、民事和行政类环境资源案件进行研判和指导,自上而下推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专门化建设。5年来,陕西法院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建设美丽陕西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推动建立专门化审判体系

“环境资源案件具有高度复合性、专业技术性以及社会本位、国家干预、公私法融合等特性。为适应这些特性要求,全省法院以推进专门审判机构建设为抓手,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司法水平。”7月26日,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崔喜说。

5年来,全省法院通过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加挂牌子、组建审判团队、设立巡回法庭等方式,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截至目前,全省共有环境资源审判机构88个,基本实现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全覆盖。

专门审判机构成立的同时,全省法院努力推进案件归口审理。2021年12月,省高院下发了《陕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受案范围(试行)》。结合全省环境资源案件的类型、数量、特点,以刑事、民事、行政各类案件为切入点,细化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归口审理案件的范围和职责,推动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合理化、科学化、专业化,有效解决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审理案件“不对口”、案件分散造成裁判标准不统一、案件统计不便利和联系指导机制不通畅等问题。

全省各级法院结合环境资源审判的特殊性,按照司法体制改革要求,打破庭室限制,突出高标准配置,确定由熟悉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环境资源审判团队。截至目前,全省法院从事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法官干警共有317人。

探索发挥示范裁判规则

望夷宫遗址位于西咸新区。该遗址保护范围内一处东西走向的沟道内存在大量建筑垃圾,不仅污染周边生态环境,还对文物保护造成侵害。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西咸新区某管理委员会不履行环境监管职责为由,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诉讼过程中,经西铁法院督促,该管理委员会邀请环保专家及文物保护专家对现场进行了实地查看,制定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各职能部门按照“清、运、填、覆、绿”的程序,进行清理整治,使局部环境得到改善,污染得到根本性治理。西铁检察院遂撤回起诉。西铁法院经审理认为,公益诉讼目的得以实现,故裁定准许撤回起诉。3月1日,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依法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

陕西是全国开展公益诉讼13个试点省市之一。近年来,省高院结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特点,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创新、完善具体的审判工作方式,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建立检察公益诉讼联席会议制度,确保公益诉讼有序开展。省高院对重大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专案督导,建立统一台账,实行上下互通互报制度,适时跟进督导,充分发挥监督指导职能。2017年1月至2021年12月,全省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076件。

在审理好案件的同时,省高院注重通过典型案例总结和探索裁判规则,5年来,先后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19件。其中,三原县法院审理的“三原县人民检察院诉三原县大程镇人民政府未履行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并作为我国第二批10个环境资源审判案例之一,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数据库中国环境司法裁判板块收录。

“替代性修复”延伸司法保护

被告人王某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超采林木85.159立方米,数量巨大,并将超采的部分林木出售获利,后被公安机关查获。4月7日,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经审查后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安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超采林木,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考虑到被告人王某自愿交纳“碳汇”费用、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并对违法所得、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这是陕西首例引入“碳汇”补偿方式开展生态修复的滥伐林木刑事案件。安铁法院引入“碳汇”补偿方式开展生态修复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创新做法,进一步丰富了环境资源审判恢复性司法的“工具箱”。

近年来,全省法院积极探索异地修复、替代修复、代为履行等裁判执行方式,努力恢复被侵害的生态环境功能。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在石川河阎良段设立黄河流域生态司法保护基地,以“谁破坏,谁修复,重在保护与修复”的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环境资源审判司法延伸新模式,积极引导当事人在司法基地采取异地补植树木等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结合秦岭山区和汉江流域特点,坚持“哪里生态薄弱哪里被破坏就修复到哪里”的生态环境修复思路,在汉江流域生态保护区设立长江“十年禁渔”渔业资源司法保护示范区,放流重点鱼类1万余尾;在安康机场设立司法保护基地,在平利县设立陕西首个生态司法林业碳汇教育实践基地,服务国家“双碳”目标;建立“河(湖)长、林长+公检法三长”工作机制,形成生态保护合力。

洛南县法院与相关部门联合建立全国首家“司法修复+生态康养”为一体的秦岭红豆杉司法保护基地,联合林业局共建洛河源补植复绿司法保护基地。

绥德县、铜川耀州区等法院在惩治违法犯罪、赔偿经济损失的同时,通过适用给付生态修复费、担任义务护林员、义务河道管理员等多种责任承担方式,对生态环境予以修复,建立起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制度。

近年来,全省法院累计判令支付修复金1751.57万元用于补植复绿,进行替代性修复,补偿生态功能损失。

构建环境资源大保护格局

近年来,全省法院全面构建生态环境保护多元治理体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省高院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等10家省级单位制定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并会同检察、林业、公安等部门,共同建立了沟通会商、信息共享、工作交流、化解纠纷、联动措施等机制,推动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建立了环境资源审判技术专家库,聘请了60名涉及大气、水、土壤、电磁辐射等领域的专家作为专家库成员,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资源审判中的积极作用。

此外,全省法院积极推动区域司法协作,加强跨区域司法协调联动机制建设。

2020年6月,陕西、河南、湖北三省六县(市、区)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司法保障意见,共同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提供司法保障。

2021年4月,省高院与湖北省、河南省高院签署协作框架协议,建立环丹江口水库司法协作机制。2020年6月,韩城市法院与山西河津市法院签订协作备忘录,构建两地司法协作桥梁,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2021年4月,宝鸡中院、汉中中院与四川广元中院、甘肃陇南中院等11个中院签署协作框架协议,建立嘉陵江流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机制。

同时,全省法院探索建立健全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完善仲裁、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商事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使诉讼和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相互衔接、相互配合、优势互补,为环境资源纠纷的解决提供多元化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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